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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 业务服务细则》的通知



为持续提升我省绿色金融服务质效,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绿色转型发展,为企业绿色转型注入金融活水,我中心研究   制定了《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服务细则》,本细   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环境资源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29日


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企业碳资产,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支持   辽宁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 《碳金融产品》 (JR/T   0244-2022)、《辽宁省碳排放权抵   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级政策   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 自身持有或第三方(以下称“出质人”)拥有的碳排放权作 为抵质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市场 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第四条   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承担省内碳排 放权抵质押业务的登记受理、信息查询、信息披露等工作, 并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


据需要同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 统进行登记。

第二章   抵质押物与当事人要求



第六条   用于抵质押的碳排放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出质人(借款人自身或第三方)依法所有或有 权进行处置,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转让;

(三)不存在司法冻结或行政强制措施等导致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四)符合贷款人设定的其他内部风险管理要求。

第七条   申请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安全 生产和环保合规;

 (五)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授信条件。

第八条   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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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准 入、评估、审批、登记、放款、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等环节

(二)配备具备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三)加强碳排放权市场研究,建立科学的价值评估和 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申请,贷 款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申请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 况、融资用途;

(二)拟抵质押碳排放权的权属状况、数量、期限、是 否存在权利限制(可通过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查 ) ;

 (三)借款人及关联方的环保合规情况、碳资产管理能 力。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碳排放权评估价值和协商确 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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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人负责组织对拟抵质押碳排放权进行价值评 估。评估应参考其有偿取得的成本、当前全国碳市场交易均 价及合理预期收益等因素。

(二)抵质押率设定可参考碳排放配额数量、碳排放配 额剩余期限、全国碳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由贷款人与 借款人协商确定。鼓励贷款人依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环保信 用评价、碳资信评价、节能减排技术水平等设定差异化抵质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LPR, 结合借款人信用 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及出质人(若非借款人自身)达成 一致后,签订《借款合同》及《碳排放权抵质押合同》。合 同应明确约定:

(一)抵质押碳排放权的具体信息(种类、数量、有效 ) ;

(二)评估价值、抵质押率、贷款金额、利率、期限、

(三)抵质押登记要求;

(四)各方权利义务;

(五)贷后管理要求(包括资金用途监控、环境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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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要求、价值重估安排);

(六)违约情形及处置方式(包括追加担保、提前收贷、 处置碳排放权的程序等)。

第十四条   抵质押登记

(一)登记机构: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具体办

(二)申请主体:由贷款人(抵质押权人)和出质人共 同向中心申请登记。

(三)提交材料:

1、碳排放权查询申请;

2、业务代办授权委托书;

3、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表;

4、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原件;

5、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 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辽宁碳排放权抵 质押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除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 表一式四份外,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四)登记办理: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审核相 关材料通过后办理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并出具加盖公章的 辽宁省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表。



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抵   质押登记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备案, 并将抵质押登记信息在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辽绿通”) 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完成有效的碳排放权抵质押登记后,贷款人 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用途,确保应优 先用于绿色和环保领域,也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但不得违 规流入限制性领域。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碳排放权价值监测机制,密切 关注影响其价值的政策调整、市场供需、价格波动等因素。   根据风险状况和合同约定,定期(至少每季度)或当市场价 格发生重大波动时,对抵质押碳排放权价值进行重估。必要 时,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压降贷款额度、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环保合规状况及碳排放履约情况。可要求借款人定期 提供财务报表、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或委托相关机构提供评 价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碳排   放权抵质押贷款的发放情况、资金投向及预估的碳减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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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借款人主动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若抵质押登记信息(如抵质押物数量、范围 等)发生变更,当事人应重新签订补充合同,并及时到辽宁 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贷款人应立即启动风险 预警,并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要求追加担保、压缩授信额度、 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一)抵质押碳排放权价值大幅下降且未及时补足担保;

(二)碳排放权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

(三)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不利

(四)借款人违反环保法规或未能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


(五)发生其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且符合合同约 定的处置条件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质押的碳排放权。 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协议转让;

(二)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司法途径处置;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 部分贷款人可继续向借款人追偿,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向辽宁碳排 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抵质押解除登记:

(一)主债权(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已全部清偿;

(二)抵质押权因其他法定或约定原因消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债务履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抵质押权消灭的,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通过当面递交或 邮寄方式向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提交辽宁省碳排 放权抵质押注销登记表、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等纸质版材料 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抵质押解除登记,辽宁省碳排放 权抵质押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审核相关材料通过后办 理碳排放权抵质押解除登记,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辽宁省碳排 放权抵质押注销登记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抵质押解 除登记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备案,

并将抵质押解除信息在辽宁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辽绿通”) 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碳资产(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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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宁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减排信用额等)抵质 押贷款业务办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辽宁碳排放权抵质押服务中心 负责解释,将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 辽宁省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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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兰

双碳研究部部长


浙江大学热能工程专业博士

主要研究领域为能源环境和大气治理。曾深度参与国家“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主持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具备除尘与脱硝功能的催化滤袋的研究》。发表学术论文《A novel integrated dust removal and denitration device combining a filter bag and the bag cage covered with the denitration catalyst》。主持、参与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编制及行业、企业碳达峰方案、达峰路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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