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 入库参考标准》解读发表时间:2022-11-22 09:49 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406号),制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参考标准》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在国家层面对气候投融资项目认定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作用,提高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质量,提升气候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参考标准》的重要意义一直以来,标准缺失的问题阻碍了我国气候投融资的规范化发展,也导致了概念界定不清晰、与绿色金融易混淆及过分依赖国外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参考标准》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层面推动气候投融资事业标准化的启动,有助于试点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入库项目标准,引导试点地方积极挖掘和培育气候友好型项目,推动地方建立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立并规范项目入库标准,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有效对接平台。 《参考标准》以重点性、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调整五项原则为基本原则;以2023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的工作机制,2023年10月底前,初步建成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为主要目标,有力保障了《参考标准》的可行性和权威性。 在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明确而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参考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缺,为未来各行业出台具体标准提供方向指引。但也存在仅规定方向而缺乏量化等不足,需要试点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入库项目标准。 二、入库项目范围及类型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公开的《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参考标准》再次明确了入库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并且提到,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及该类别与现有其他相关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考《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TCSTE 0061-2021);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类别参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2035》。通过对比研究,《参考标准》的入库范围和类型,即以《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和《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2035》为主要参考制定。《参考标准》的具体项目类别如下。 表1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分类示例
表2 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分类示例
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参考标准》中的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攘括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中“可减缓气候变化的项目分类示例”的四级分类,其中,一级分类为低碳产业体系类项目,低碳能源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类项目,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类项目,增加碳汇类项目等五项一级分类。《参考标准》没有重复《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指南》中四级分类后的行业分类内容,为试点地方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入库标准提供发展空间。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的分类原则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相关类型项目的要求,并且项目存续期间应能够产生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温室气体清除增加等气候变化效益。减缓气候变化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清除增加量可参考GB/T 33760、ISO 14064-2等标准规范确定。 《参考标准》中的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以《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中三个章节的重点任务为主要依托,将任务内容分别拆解转化为具体项目,为地方试点科学合理筛选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入库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入库项目评价指标《参考标准》提出的评价指标设置分为约束指标和参考指标,其中,约束指标包括项目类别符合性、项目合规性、项目气候效益显著性等,入库项目应满足所有约束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项目是否入库的必要评价指标,地方结合区域发展情况选择性设置,以满足不同类别资金和政策对接的需求。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经济性、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等。 (一)约束指标 1.项目类别符合性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都应符合项目范围及类别要求。 2.项目合规性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都应满足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且对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较小、风险可控。应确认项目具备能实施的文件,如政府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或备案文件,具备其一即可。 3.项目气候效益显著性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应具有显著气候效益,包括满足一定的年减排规模效益,减排技术具有一定先进性等。其中,项目年减排规模效益可通过年减排量指标评价,并设置年减排量阈值,该阈值结合地方产业发展水平确定。 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应具备一定规模及示范作用。如强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警类项目可参考“预警准确率、精细度和提前量”等指标;建立适应气候变化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类项目可参考“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指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与建设类项目可参考“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指标。目前不具备量化方法的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可经相应领域专家审定其气候效益。 (二)参考指标 1.项目经济性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的项目经济性为参考指标,不作为项目是否入库的必要指标。项目经济性包括碳减排成本和财务内部收益率。碳减排成本一般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财务内部收益率一般不低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对碳达峰碳中和有重大推进作用的创新性项目,可适当放宽项目经济性要求。 2.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 减缓气候变化类项目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为参考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在改善健康、卫生、供水,提升受教育的机会,推进性别平等,促进文化保护等其他公共事业方面的贡献。环境协同效益指对提高空气,水和土壤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协同效益。 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协同效益为参考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在改善健康、卫生、供水,提升受教育的机会,推进性别平等,促进文化保护等其他公共事业方面的贡献。环境协同效益指对提高空气,水和土壤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协同效益。 四、工作建议完善的气候投融资服务体系包括了标准、信息披露、认证、评级等多方面的绿色金融服务,服务体系是构建完善的气候投融资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近期与省生态环境厅就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沟通交流获悉,省生态环境厅拟筹备建立省气候投融资入库标准和项目库,纳入试点及非试点项目,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地方试点可同时建立符合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入库标准和项目库,以便纳入更多有气候投融资需求的项目。 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开发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方面的合力,通过多种模式和渠道推进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开发,参考借鉴《参考标准》和绿色金融项目库构建的经验,建设具有新区地方产业特色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和服务平台。新区应依靠试点先试先行的优势条件,勇于创新与突破,优化气候投融资市场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注入新区。建议如下: 一是在国家的《参考标准》体系下,针对新区已经确定的重点支持且已经取得成效的清洁能源、绿色城市、清洁运输、资源循环化利用、生态碳汇、科技赋能等6大领域中的相关项目,尽快明确相关的项目准入阈值,建立起适合新区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初步标准体系,构建符合新区特色产业的气候投融资项目评选标准,制定项目动态入库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发改局) 二是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搭建气候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数字化平台;(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发改局) 三是组织气候投融资银企对接,为银行和企业搭建沟通渠道,引导驻区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创新,争取国家、省市金融政策,支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配合部门: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 四是及时跟踪气候投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梳理优秀典型案例,做好成果凝练,进行宣传推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