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双碳快讯(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发表时间:2024-01-03 09:58

近期碳市场行情

欧洲

上周最后结算价77.25欧元(折合人民币每吨607.12元),周交易量1.60万吨。

韩国

上周最后收盘价9,020韩元(折合人民币每吨49.60元),周成交量1320.41万吨。

全国

上周最后综合收盘价为每吨79.42元,周成交量4509.71万吨,其中挂牌成交量150.81万吨。

各试点:

北京

上周没有交易。

上海

上周最后收盘价为每吨70.16元,周成交量1079吨。

广州

上周最后收盘价为每吨66.74元,周成交量44.71万吨。

深圳

上周最后收盘价为每吨100.00元,周成交量13.01万吨。

湖北

上周最后收盘价为每吨43.41元,周成交量37.73万吨。

天津

上周线上交易最后成交均价为每吨33.00元,周成交量9.0万吨。

福建

上周最后收盘价为每吨28.00元,周成交量49.98万吨。

重庆

上周最后成交均价为每吨47.60元,周成交量7.26万吨。


(以上行情来自各交易所公开发布信息)

双碳相关动态


01


辽宁省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28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辽宁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 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单位GDP 能源消耗比2020 年下降 14.5%,单位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比 2020 年下降 18%。

02


工信部等八部门发布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7年,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0%,工业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3年下降13%左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57%。

03


工信部:2024年支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发展


近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2024年要围绕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抓好十二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包括,提振新能源汽车、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深化产融合作,做好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支持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发展,抓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推进北斗规模应用和卫星互联网发展。

会议指出,预计2023全年,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3%以上,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基本稳定,总体规模连续14年保持全球第一。同时,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快速增长,其中,新能源汽车出口达109.1万辆。


0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为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经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5


“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能耗指标滞后预期,将力推节能降碳


据国家发改委官微,12月26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称《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他介绍,“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主要目标指标进展总体符合预期,其中16项基本符合或快于预期,但4项相对滞后,它们分别是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他指出,对滞后于进度的4项指标,要优化调整政策,加大攻坚力度,尽最大努力推动完成规划目标。


06


2025年,甲醇等绿色动力船舶国际市场份额超过50%


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其中提出,到2025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初步构建。绿色船舶产品供应能力进一步提升,船用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技术应用与国际同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等绿色动力船舶国际市场份额超过50%;骨干企业减污降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制造水平有效提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绿色低碳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碳足迹管理体系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体系基本建成。绿色船舶产品形成完整谱系供应能力,绿色船舶技术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绿色船舶国际市场份额保持世界领先;骨干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绿色示范企业,全面建成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

07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在CBAM过渡期内确定嵌入式排放的默认值,并更新了关于报告义务的指南


2023 年 12 月 22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可用于确定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过渡期(持续到 2025 年底)所涵盖的进口商品(电力除外)的隐含排放量的默认值。

在过渡期内,默认值在CBAM实施中发挥着特定作用,特别是当进口商没有所有必要的信息时:
在三份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第四季度和 2024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期间,申报人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和发布的默认值报告嵌入式排放,没有数量限制。

从 2024 年第三季度到 2025 年底,申报人仍然可以根据估计报告排放量,但仅限于复杂货物,并且限制为总内含排放量的 20%。使用默认值将符合“估计”条件。

这些默认值将在 2023 年第四季度第一个报告期结束后(将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定期修订,以考虑第一个报告期收集的数据以及欧盟行业和非欧盟 CBAM 商品生产商的反馈。


08

巴西即将率先实现CCS立法,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可参考框架


据《石油技术杂志》(JPT) 报道,巴西有望成为第一个颁布碳捕获和封存 (CCS) 立法的南美国家,标志着该国其致力于实现净零未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并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可参考框架。

近日,巴西矿业和能源部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批准了第1425/2022号法案,朝着建立CCS活动法律框架迈出了关键一步。虽然众议院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但势头正在增强,巴西将与加拿大和美国等已经采用CCS相关法规的国家保持一致。随着第 1425/2022号法案等待最终批准,巴西准备利用2022年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 的组成部分来加快其自动减支举措。

该历史性举措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多种因素,包括巴西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在2022年联合国COP27 峰会上表达的对净零未来的承诺。

JPT表示,联合国对二氧化碳 (CO2) 封存的认可进一步支持了巴西的计划,巴西国家石油公司 Petrobras (NYSE: PBR) 和巴西非营利组织CCS Brasil等主要参与者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巴西运营的欧洲石油公司(例如Equinor和壳牌)也可以通过应用其CCS专业知识和经验从该立法中受益,通过与Petrobras合作提供封存的成功方案。

因此,JPT总结道,巴西的合作方法有可能使该国成为南美洲的先驱,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制定可参考的CCS框架。此前,巴西国会还通过了一项新法案,允许拥有林业特许权的公司产生碳信用额,称此举是监管该国自愿碳市场过程的第一步。

09


2023年全球碳排放追平2019年的记录


据智库Carbon Brief 汇总的数据,2023 年全球化石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了疫情前的水平,但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仍略低于2019年的409亿吨二氧化碳的记录,基本上追平了2019年的纪录。

过去十年(2013-2022年),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增长大幅放缓,平均每年增长0.14%。这远低于前十年(2003-2012年)每年2.1%的平均增长率和1959年至2012年期间1.7%的平均增长率。

化石能源相关排放量的持续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被土地使用排放量的小幅下降所抵消。然而,土地使用排放的不确定性仍然很大。近年来,化石能源相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大部分,约占2023年排放量的90%(而土地使用的排放量为10%)。与20世纪上半叶相比,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当时土地使用变化的排放量与化石能源相关排放量大致相同。

10


光伏下海:全国首个大规模近海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开工


12月26日从中国广核集团(下称中广核)获悉,全国首个大规模近海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中广核烟台招远400兆瓦(40万千瓦)海上光伏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北部莱州湾海域,总规划面积约6.44平方公里,由121个光伏子阵组成。项目建成后,在运行期25年内预计年平均发电量为6.9亿千瓦时。

海上工况与陆上光伏差异巨大。据悉,该项目所用光伏组件是中广核联合合作产业链共同研发的国内首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适应海洋特殊环境的双面双玻高效单晶异质结组件。


11


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终审宣判


2023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终审公开宣判北京某环保公司与四川某发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北京某环保公司进行报价,并承诺如未依约履行,四川某发电公司可另行购买等量的碳排放配额,如有差价,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补足。四川某发电公司经过比选确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并向北京某环保公司送达中标通知。此后,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以高于北京某环保公司所报交易单价的价格购买了相应碳排放配额,由此产生差价,故四川某发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支付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发电公司与北京某环保公司就涉案碳排放配额采购事项成立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北京某环保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四川某发电公司另行向第三方公司以高价购买碳排放配额,由此给四川某发电公司造成相应差价款损失,故北京某环保公司应依其承诺向四川某发电公司赔偿涉案差价款及利息损失,并最终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后,北京某环保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且合同无效,北京某环保公司不应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差价款及利息,故据此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终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辽宁省能源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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